位国朋、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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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441号案件名称
位国朋、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位国朋;唐国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441号原告:位国朋(又名魏国锋),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唐国锋,男,40岁,汉族,住滑县。原告位国朋与被告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位国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国朋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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