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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国朋、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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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441号
  • 案件名称

    位国朋、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位国朋;唐国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441号原告:位国朋(又名魏国锋),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唐国锋,男,40岁,汉族,住滑县。原告位国朋与被告唐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位国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国朋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志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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