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付明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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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20号案件名称
李亚军、付明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亚军;付明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20号原告:李亚军,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付明见,男,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咸宁县人,住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李亚军与被告付明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亚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军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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