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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亮、冯燕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0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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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0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红亮、冯燕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红亮;冯燕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冯燕红,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张红亮与冯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冯燕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红亮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红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冯燕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红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冯燕红与梁志刚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所有权证号:20210003766,面积:132.52平方米)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由于此房产实际价值远超该案执行标的,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申请对被执行人冯燕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冯燕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冯燕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冯燕红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但申请人并未申请。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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