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天祥、修中田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1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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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1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天祥、修中田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天祥;修中田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天祥,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修中田,男,1970年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姚天祥与被执行人修中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9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修中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天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27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修中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修中田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修中田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天祥。综上,被执行人修中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天祥,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修中田,男,1970年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姚天祥与被执行人修中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9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修中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天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27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修中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修中田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修中田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天祥。综上,被执行人修中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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