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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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493号之一原告: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淑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伟伟,经理。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东方蜂蜡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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