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阿汤、王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31民初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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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2105号案件名称
韦阿汤、王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韦阿汤;王琴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31民初2105号原告:韦阿汤,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王琴,女,1994年12月11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望谟县。原告韦阿汤与被告王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阿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女孩韦某1,由原告自行抚养;2.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总共11.6万元,已经返还5万元,剩余6.6万元在2021年9月12日之前返还完毕。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被告在广东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孩韦某2。原、被告于××××年补办结婚酒席,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和之前一样共同在外务工,但由于彼此性格、三观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王琴辩称,韦阿汤所述属实,我们至今都还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双方矛盾太大,不想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对于韦阿汤提出的诉请我都同意,也是我们双方协商好的。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韦阿汤与被告王琴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女孩韦某2跟随原告韦阿汤生活,由原告韦阿汤自行抚养;二、被告王琴返还原告韦阿汤彩礼费共计116000元,庭前已返还50000元,又于当庭通过微信支付返还了20000元,剩余的46000元彩礼费定于2021年9月12日之前返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阿汤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绍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维倩书 记 员 蒲永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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