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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杨春阳劳动争议二审调解书(2021)鲁01民终8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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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584号
  • 案件名称

    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杨春阳劳动争议二审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杨春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鲁01民终8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丽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圣楠,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阳,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章丘区泉山逸品小区33号楼2单元2203室。上诉人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了本案。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杨春阳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6063.07元;2.案件受理费均由杨春阳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一、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杨春阳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6000元;二、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还应向杨春阳支付违约金1500元(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章丘分行;账户名称:杨春阳;卡号:6236682340010376472);三、杨春阳收到上述款项后,与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济南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凯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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