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荣等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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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811号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荣等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荣;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荣,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华源·贝域佳府8栋2单元3102室。负责人:黄晓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陆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公司、陆荣经本院传票传唤,在通知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荣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政审 判 员 张 澎 冰审 判 员 张 明 浩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法 官 助 理 阿依伯塔赛力江书 记 员 尉 浩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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