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何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10民辖终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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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辖终38号案件名称
梁某、何某离婚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某;何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梁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被上诉人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没有向上诉人送达此异议申请书,也没有听取过上诉人对此管辖异议的答辩意见,就直接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书,程序不合法。同时,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证据不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杨林子村出具的《证明》不真实,被上诉人因家暴上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前一直居住在白塔区,从没有在杨林子村居住过,故杨林子村委会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却出具不实的证据不可采信。在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经营的“皇马某门”店就坐落在白塔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发生地也是在白塔区。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白塔区。被上诉人何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被上诉人何某于2021年7月7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院收到后未向上诉人梁某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辽1002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法律程序,损害了上诉人的答辩权利,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对该管辖异议作出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滔审 判 员 陈 玲审 判 员 倪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宗象前书 记 员 戴金秀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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