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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利、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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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239号
  • 案件名称

    张连利、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连利;郑云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239号原告:张连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来。被告:郑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利与被告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连利负担。审判员  孙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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