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利、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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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239号案件名称
张连利、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连利;郑云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239号原告:张连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来。被告:郑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利与被告郑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利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连利负担。审判员 孙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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