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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斌、张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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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8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咸斌、张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咸斌;张云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咸斌,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张云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人咸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5元,合计65,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张云刚名下的证券、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万科里47幢XXXX号房产为被执行人张云刚所有,本院已查封,但该房屋已被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以(2020)新4003执保84号裁定书保全,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云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云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张云刚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阿依多斯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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