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欧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8民初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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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民初803号案件名称
杨智、欧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智;欧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8民初803号原告:杨智,男,1993年01月0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告:欧城,男,1981年04月2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原告杨智诉被告欧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以被告欧城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智负担。审判员 龙庆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久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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