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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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2551号案件名称
张慧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慧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2551号被执行人:张慧丰,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慧丰诈骗罪一案中,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张慧丰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541600元予以退赔。因张慧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居住地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亲属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党保红审判员彭国喜审判员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郝波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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