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征、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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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085号案件名称
李长征、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长征;赵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085号原告:李长征,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赵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长征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长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路攀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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