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长征、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0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085号
  • 案件名称

    李长征、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长征;赵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085号原告:李长征,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赵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长征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长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路攀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