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洪永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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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7执保407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洪永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洪永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7执保407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街。 法定代表人:古娅楠,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洪永刚,男,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洪永刚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财保2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永刚名下价值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达坂城支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永刚微信账户中1,000元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克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鹏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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