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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清申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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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清申162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清申162号申请人: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小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松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一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广丰。申请人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健德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正阳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普天正阳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普天正阳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根据普天正阳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于1993年1月9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工商局,现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电子及通讯设备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广丰,注册资本总额689.348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普天正阳公司成立时原有股东36名。2003年6月6日,经普天正阳公司第三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普天正阳公司股东变更为28名,包括普天健德公司、北京鸿雁准达动力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及吕广丰等自然人股东,其中普天健德公司持股47.4913%。普天健德公司陈述:2004年9月14日后,普天正阳公司股东实际变更为其公司、鸿雁公司及8名自然人,此次股东变更情况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鸿雁公司于2017年注销。2009年12月,西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普天正阳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2009年9月16日以前补办年检手续,故吊销普天正阳公司的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公司清算案件。普天正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登记机关为现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本案中,普天正阳公司已于2009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可以认定普天正阳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普天正阳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普天健德公司作为普天正阳公司的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普天正阳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普天健德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普天健德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普天正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王继延审判员 周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逸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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