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琪云、刘浩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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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琪云、刘浩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周琪云;刘浩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琪云,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浩文,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周琪云与刘浩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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