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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琪云、刘浩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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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琪云、刘浩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周琪云;刘浩文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琪云,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浩文,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周琪云与刘浩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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