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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珠与刘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5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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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027号
  • 案件名称

    赵玉珠与刘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玉珠;刘永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5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珠,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独鸣,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远,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上诉人赵玉珠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玉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独鸣、被上诉人刘永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013年被上诉人跟随上诉人在黑龙江佳木斯市从事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建筑工程屋顶斜坡梁施工劳务,因为上诉人没有从包工头手里拿到劳务费,也没有计算。上诉人同样没有和被上诉人等数名工人结算,只是给付了部分劳务费。临近春节,被上诉人逼迫上诉人写借条27340元。上诉人称双方之间不是借款关系,欠的工资等上面的钱下来马上全部付清。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实际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发生过真实的借款,也没有任何借贷性质的金钱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形式上是借条,实际上是欠劳务工资的证明。2016年2月10日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劳务工资,2021年2月24日起诉时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刘永远辩称:只是要本金,没要利息,就是打工的钱,让赵玉珠付钱其没有,写的借条。第二年去要其还没有付钱,写的欠条,当时在赵玉珠屋里,其仁兄弟孙大勇进行的担保。刘永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赵玉珠偿还欠款273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赵玉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4日,赵玉珠向刘永远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刘永远贰万柒仟叁佰肆拾整(27340)借款人:赵玉珠证明人:陈勇2014.2.14”。2016年2月10日,赵玉珠在上述借条上书写“以上内容属实,钱数属实所写日期:2016.2.10”字样。一审法院认为,赵玉珠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赵玉珠、刘永远针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形成借条一份,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刘永远要求赵玉珠偿还借款273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玉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永远借款27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永远提交了赵玉珠出具的涉案借条,表示因赵玉珠未能结清工人工资,故出具涉案借条。赵玉珠称是在刘永远逼迫下出具涉案借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反而又于2016年在涉案借条上书写“以上内容属实,钱数属实”,应当认定该行为系赵玉珠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为双方因劳务费用转化形成的涉案债权债务关系,赵玉珠出具涉案条据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故一审法院对刘永远要求赵玉珠偿还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涉案借条中未载明履行期限,故对于赵玉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玉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上诉人赵玉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曹 辛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军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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