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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靓、朱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恢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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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恢420-2号
  • 案件名称

    韩靓、朱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靓;朱田;郑爱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420-2号申请执行人:韩靓,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朱田,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被执行人:郑爱芝,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韩靓与朱田、郑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田、郑爱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在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朱田名下位于濮阳县北环路中段路南路桥公司院02幢三单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5-04-000477)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濮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盛士兵审判员 王保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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