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江威、姜铁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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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86号案件名称
包江威、姜铁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包江威;姜铁刚;徐宝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包江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铁刚,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宝华,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江威与被执行人姜铁刚、徐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铁刚、徐宝华欠申请执行人包江威借款170000元,申请执行人包江威与被执行人姜铁刚、徐宝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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