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明、谷银宝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00号案件名称
黄之明、谷银宝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之明;谷银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黄之明,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谷银宝,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黄之明与被执行人谷银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余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12月29日前全部给付。如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1民初4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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