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鄢立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4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4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鄢立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鄢立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北段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0626H。法定代表人肖兴国,行长。被执行人鄢立宽(已死亡),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6日,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生前居住地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鄢立宽于2017年10月死亡,其名下有位于江油市住房一套,该房屋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借款抵押。2020年4月13日,其法定继承人鄢正甫、王光琼、鄢国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鄢立宽名下遗产。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7月30日对此房屋经委托评估,评估价266100元,首次执行过程中,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一拍起拍价266100元,二拍起拍价212880元,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放弃变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北段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1850626H。法定代表人肖兴国,行长。被执行人鄢立宽(已死亡),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6日,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生前居住地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鄢立宽于2017年10月死亡,其名下有位于江油市住房一套,该房屋为申请执行人设定了借款抵押。2020年4月13日,其法定继承人鄢正甫、王光琼、鄢国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鄢立宽名下遗产。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7月30日对此房屋经委托评估,评估价266100元,首次执行过程中,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一拍起拍价266100元,二拍起拍价212880元,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放弃变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馨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忠涛、陈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3号 下一篇 黄之明、谷银宝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