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涛、陈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73号案件名称
王忠涛、陈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忠涛;陈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73号申请人:王忠涛,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陈波,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忠涛、陈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忠涛、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波给付申请人王忠涛工资款180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800元。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忠涛、陈波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