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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里与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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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0822号
  • 案件名称

    王万里与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万里;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0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万**,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住宅区芳群园二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德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亭,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方庄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房屋漏水漏电严重,王万**多次与方庄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维修,但方庄物业公司不予理会,因此王万**也实际并未使用该房屋。2.按照疫情期间减免房租政策,方庄物业公司应当减免房租。方庄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王万**的上诉。方庄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万**给付方庄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相关使用费,包括房屋使用费292024元、垃圾清运费812元、卫生保洁费81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庄物业公司系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区××号楼管理人。王万**系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区××号楼丙门首层南侧房屋租用人。2019年9月23日,王万**以“邢延青”(承租方、乙方)名义与方庄物业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区××号楼丙门首层南侧东,经双方确认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于2019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回;租金一年为46720元,实行预付租金的付租方式;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垃圾清运费按每天每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人民币146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小区环境保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人民币146元;甲方应保障出租的房屋主体处于安全状态,乙方使用中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修复;合同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甲方同意续租,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2019年9月24日,方庄物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王万**(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区××号楼丙门首层南侧西,经双方确认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于2019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回;租金一年为186900元,实行预付租金的付租方式;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垃圾清运费按每天每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人民币584元;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将小区环境保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0.01元一次性交纳,即人民币584元;甲方应保障出租的房屋主体处于安全状态,乙方使用中发现有问题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修复;合同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甲方同意续租,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上述租赁期限内,王万**依约交纳2019年度租金及各项费用。2019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王万**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直至2020年12月31日腾退房屋,交还方庄物业公司。房屋租用期间,王万**以“邢延青”及本人名义交纳押金共计58500元。后,因王万**未交纳房屋占用费,故方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审理中,王万**提交了2020年8月拍摄的房屋漏水照片,用以证明由于房屋漏水,影响了使用。方庄物业公司认可照片真实性。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询问,双方均同意将押金抵作欠付租金。一审审理中,王万**主张邢延青认可王万**以其名义签署合同并交付押金的事实,亦认可相关权益均由王万**一人享有。方庄物业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在王万**作为实际承租人与方庄物业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王万**理应及时交还涉案房屋。其未及时交还房屋,理应向方庄物业公司交纳占有使用费。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方庄物业公司主张应当按照新标准交纳,但其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比照双方2019年度合同约定内容,考虑房屋存在漏水等情形,在折抵押金58500元后,酌定由王万**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15万元、垃圾清运费和卫生保洁费各730元。故方庄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作出如下判决:一、王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万元;二、王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垃圾清运费、卫生保洁费共计1460元;三、驳回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询,王万**称想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所以虽需修缮,亦未交还,但事实上无法实际使用。本院认为,在王万**作为实际承租人与方庄物业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约,王万**未及时交还涉案房屋,可视为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王万**占有涉案房屋,是不争的事实,修缮不构成其拒绝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合法抗辩。房屋修缮确实对其使用房屋造成影响,一审法院已经在房屋占有使用费和其他费用酌定过程中考虑此因素,酌定数额无显著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王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王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俊晔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郝琪琪法官助理 林 青书 记 员 关雅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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