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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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95号案件名称
张丽、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丽;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性,1985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红岩街5号5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振东。本院在执行张丽与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02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广誉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31.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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