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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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53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继国;杨继庆;杨希晶;杨学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1353号杨继国、杨继庆、杨希晶、杨学志:你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48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继国还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118547.91元。二、被执行人杨继庆、杨希晶、杨学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账户名称:禹城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1817285571769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联系方式:禹城市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34-8278859本院地址:禹城市行政街293号邮编:251200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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