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明贵、杨正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恢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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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恢161号案件名称
车明贵、杨正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车明贵;杨正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车明贵,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杨正辉,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车明贵与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车明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恢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虹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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