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庄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19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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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19683号案件名称
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庄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庄杰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初19683号原告: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强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峰,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杰,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燃公司)与被告庄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森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庄杰向我公司支付供暖费104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庄杰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度供暖季起,庄杰所在玉树临枫小区一直由我公司进行供暖,双方自2013年起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庄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玉树临枫锦园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74.42平方米。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相关文件通知,现天然气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庄杰拖欠2018年至2020年的供暖费共计10465.2元。经我公司多次催缴,庄杰仍未交纳,故我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庄杰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庄杰系涉案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4.42平方米。2013年10月16日,北京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和润公司)与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森燃公司)签订供暖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玉树临枫锦园公寓小区、别墅小区、商业街等进行集中供暖锅炉房及供暖管网运营管理,委托运营期限15年,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乙方自委托运营管理之日起负责供暖费的收取工作,供暖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森燃公司提供供暖服务至今。庄杰未交纳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13年10月16日和润公司委托森燃公司对玉树临枫小区提供供热服务。虽然森燃公司未与庄杰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是森燃公司进驻后,已经按约为该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而庄杰亦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暖服务关系,因此庄杰应当履行交纳供暖费的义务。现森燃公司要求庄杰交纳未交供暖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庄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庄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0465.2元。如果庄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庄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北京森燃供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庄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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