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4民初64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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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04民初64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4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史佩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上海市嘉华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近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苗苗,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喜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59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书作为担保。后本院依法查封了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均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尤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597.67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晏 莹法官助理 刘侗侗书 记 员 刘侗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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