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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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1826号案件名称
杨国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国军;韩守强;胡贶哲;王延春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1826号申请人杨国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胡贶哲,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延春,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守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杨国军、胡贶哲与被执行人王延春、韩守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国军、胡贶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延春、韩守强给付人民币82351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王延春、韩守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延春、胡贶哲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3月11日和2022年9月9日,账户内余额不足;经线下调查,王延春、韩守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王延春、韩守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23516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执行费10635元未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玉琳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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