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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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61号案件名称
符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符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张能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86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张能、符建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能、符建芳保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能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811元(含理赔款和保费、违约金、迟延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2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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