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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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668号案件名称
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6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8层1808-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26005771法定代表人陈玉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北京邵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滢珺,北京邵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74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MA0010YW0T法定代表人黄加裕,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183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圣达恒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2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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