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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王有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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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恢1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王有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王有才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恢1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住所地:平山区曙光路7号。负责人:魏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有才,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本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开发分公司职工,住本溪市平山区。此案无裁判文书。审判长  杨洪远审判员  潘英智审判员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芦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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