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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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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580号
  • 案件名称

    管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管某;宁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580号原告:管某,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居民。被告:宁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居民。原告管某与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宇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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