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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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580号案件名称
管某与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管某;宁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580号原告:管某,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居民。被告:宁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居民。原告管某与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宇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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