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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陈林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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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陈林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陈林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白晓松,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林,男,198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陈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0日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陈林给付保险赔款56673.00元,截至2021年06月30日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083.0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元,合计65364.56元,并给付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保险赔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先后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资金1214.96元,于2021年08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B4××××十通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能扣押该车辆;于2021年09月0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5101797,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因前述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被查封的车辆系登记查封、未能实施扣押,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214.96元,未受偿64149.60元(未含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保险赔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林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责人:白晓松,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林,男,198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陈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0日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陈林给付保险赔款56673.00元,截至2021年06月30日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083.06元,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8.50元,合计65364.56元,并给付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保险赔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先后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资金1214.96元,于2021年08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B4××××十通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能扣押该车辆;于2021年09月0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市,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5101797,查封期限为三年;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因前述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被查封的车辆系登记查封、未能实施扣押,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在前次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214.96元,未受偿64149.60元(未含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保险赔款全部偿清之日止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078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林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敬桂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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