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小刚、樊小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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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恢126号案件名称
樊小刚、樊小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樊小刚;樊小刚;王兆坤;王兆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坤,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被执行人:樊小刚,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坤与被执行人樊小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9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3日恢复立案受理,同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樊小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樊小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兆坤租赁款8500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樊小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账户中无存款,被执行人樊小刚无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樊小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在洛川县被执行人樊小刚所在辖区XX村委会核查被执行人樊小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4.本院对被执行人樊小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樊小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兆坤,并要求执行申请人王兆坤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恢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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