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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昊畅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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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94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昊畅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昊畅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检验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94号原告: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喜莲。被告:山东昊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晓霞。原告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畅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鲁检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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