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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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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51号
  • 案件名称

    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张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51号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鹏。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鹏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5067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任德以自己所有的晋MNX67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506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任德名下晋MNX67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还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案件申请费527元,由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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