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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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张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51号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鹏。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鹏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5067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任德以自己所有的晋MNX67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506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任德名下晋MNX678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还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案件申请费527元,由申请人稷山县胜达包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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