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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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594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正华;胡洪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恢59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3 年3 月26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6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子女抚养费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9654.62元,对被执行人胡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惩戒措施。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部分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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