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董东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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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4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董东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董东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836800710G,住所地丰县。主要负责人:刘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东风,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董东风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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