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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8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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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8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关于王某某申请执行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文书。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居住地进行查询,结果也是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闫增强人民陪审员  王雪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玺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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