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士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3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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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3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士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士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王琴;董国壮;王苓;王冬才;李学勤;王莉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丁字沽三号路西南仓道佳荣里19号楼2门。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男,汉族,该银行客户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富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南侧盛津园20-2负一层(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以东雅士阁公寓1-9013。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董国壮,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苓,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冬才,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学勤,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莉莉,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富士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恒船舶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362,628.06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1,24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398,876.0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拍卖房屋问题,暂申请终结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3民初47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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