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卫新、王道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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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866号案件名称
尹卫新、王道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尹卫新;王道柱;卫京晶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尹卫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王道柱,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固安县。被执行人:卫京晶,女,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固安县。本院在执行尹卫新与王道柱、卫京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卫新要求被执行人王道柱、卫京晶给付29281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6581.7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尹卫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道柱、卫京晶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道柱、卫京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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