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麻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3民初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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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3民初1505号案件名称
罗某、麻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宕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某;麻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3民初1505号原告:罗某,男,回族,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麻某,男,回族,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罗某诉被告麻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朋兵书记员 陈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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