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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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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152号
  • 案件名称

    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翟干强,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经常居住地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822245855。法定代表人:钱广平。关于翟干强申请执行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干强于2021年5月7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309900元及利息,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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