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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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152号案件名称
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翟干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翟干强,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经常居住地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822245855。法定代表人:钱广平。关于翟干强申请执行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翟干强于2021年5月7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广实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309900元及利息,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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