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洋、赵玉梅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保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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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保705号案件名称
刘杨洋、赵玉梅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杨洋;赵玉梅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保705号申请人刘杨洋,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赵玉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刘杨洋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纺织西街支行账户,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0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杨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纺织西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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