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修锐、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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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114号案件名称
岳修锐、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岳修锐;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岳修锐,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清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岳修锐与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岳修锐家庭困难,无工作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岳修锐已获得司法救助3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711执111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守哲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原立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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