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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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02号案件名称
徐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梁艳;戴学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02号原告:徐守红,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艳,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戴学兵,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徐守红诉被告梁艳、戴学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守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守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守红负担。审判员 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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