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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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63号案件名称
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5900元,诉讼费30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50000元,剩余295900元及诉讼费3019至今未偿还,现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3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就本案执行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北京智伟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95900元及诉讼费3019元,合计298919元。还款期限为: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案款98919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剩余4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执行费43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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