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成秀、夏宗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3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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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3执604号案件名称
雷成秀、夏宗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雷成秀;夏宗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雷成秀,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县。被执行人:夏宗勇,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县。申请执行人雷成秀与夏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豫1523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夏宗勇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雷成秀600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另10000元不计算利息。)因被执行人夏宗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成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夏宗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夏宗勇仅有零星存款。2.向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夏宗勇、朱青秀在新县。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夏宗勇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宗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夏宗勇、朱青秀所有的位于新县上榨(豫新商务酒店1-2层,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一套房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对夏宗勇、朱青秀所有的位于新县上榨(豫新商务酒店1-2层,信房权证新县字第××号)一套房产,于2019年9月16日至9月17日、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2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不接受以物抵债。夏宗勇、朱青秀所有的位于新县上榨(豫新商务酒店3-6层),经新县法院拍卖,2020年6月28日,该房产作价3689295元,以物抵债给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夏宗勇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夏宗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夏宗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雷成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雷成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成秀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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